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海鼎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921执异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海鼎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大连海鼎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终止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2019)辽0921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系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的审查范围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之争,即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该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至于异议人主张裁判文书送达程序存在瑕疵系属于民事审判程序,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本院依据该裁判文书已经签盖裁判文书生效印章为准,认定该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阜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辽0921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0年1月20日由审判员陈垠签盖本判决已经生效的法律印章。
驳回大连海鼎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赵宏野 审判员  赵丽群 审判员  刘大伟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