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立军、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903民初951号
原告:王立军,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志刚,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阜蒙县。
原告王立军诉被告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立军诉称: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936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43.28元(利息以93675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1年7月1日暂计至2021年9月16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一从事土方挖运工作,且己履行己方法律义务。但截止2020年4月11日,被告一共拖欠原告工程款123675元,被告一因资金周转不灵,故于2021年2月4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明确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并承诺于2021年7月1日前付清拖欠的工程款,否则,被告一愿以2%月利息承担违约责任直至付清之日止。同时本案被告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原告催款,被告二于2021年8月8日还款2万元,9月5日还款1万元,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936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原、被告签订的欠条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二被告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但截至目前仍旧延迟给付。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被告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利息过高。对其他本金及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张志刚未到庭,开庭前与其电话联系称:对原告所诉本金及事实没有异议,认为利息过高。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立军于2020年3月至4月间,在被告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从事土方挖运工作。2021年10月8日,被告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欠原告王立军土方挖运款93,675.00元。本公司承诺对上述款项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否则,本公司愿以2%月利息承担违约责任至付清之日为止。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承诺对上述93,675.00元土方挖运款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备注:以前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欠条上有被告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签字并按手印。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王立军出具欠条,承诺对所欠原告土方挖运款于2021年11月30日还清,愿承担利息违约责任,并由被告张志刚承担给付款连带责任,该欠条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违约金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计算时间一节,原告主张从原欠条约定2021年7月1日起计算,但该欠条已作废,故违约金计算时间应从后一欠条约定时间2021年11月30日起计算。对二被告认为违约金利率过高一节,因原告主张利率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利率,且低于原、被告三方约定利率,故此对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立军土方挖运款93,675.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93,675.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张志刚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98元(已减半)、保全费956.75元,由被告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檀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吕 峰
书 记 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