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民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XX,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X,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XX,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花XX,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XX,男,蒙古族,1982年7月14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男,汉族,1973年5月22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XX,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XX,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明,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XX,男,蒙古族,1973年12月16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XX,男,蒙古族,1973年1月12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男,汉族,1966年3月4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X,男,汉族,1977年3月24日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耀,男,汉族,1978年1月24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X,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国,男,汉族,1977年5月2日生,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生,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XX,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X,男,汉族,1976年1月6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志,男,汉族,1982年1月9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X余,男,蒙古族,1983年8月18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1,男,汉族,1989年8月30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2,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3,男,汉族,1989年1月7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男,汉族,1970年7月6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X,女,汉族,1975年11月23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1977年7月8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X,女,汉族,1979年10月17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女,汉族,1988年4月1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男,汉族,1971年6月3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华,女,汉族,1978年1月6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X平,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45位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宇,系阜新市太平区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5位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系阜新市太平区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爱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文化路东段鑫鼎广场8号楼商业5楼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欣,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X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XX,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生,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上诉人刘XX、石XX等45人与被上诉人辽宁爱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出现新的证据,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垠
审判员 金树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启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