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3657号
原告:浙江**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亿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国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兴县小浦镇中学,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新街南边。
法定代表人:温方方,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玉辉,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鑫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县小浦镇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鑫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县小浦镇中学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鲁 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