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鑫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鑫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3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147165467。
法定代表人:朱亿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国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执行人:徐兴创,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浙**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兴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22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兴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鑫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91377.44元,执行费用11313.7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徐兴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徐兴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兴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兴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徐兴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兴创名下银行存款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徐兴创名下在工商银行存款账户11×××75,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银行存款账户36×××51,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账户62×××04,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信银行存款账户62×××55;
3.通过委托嘉善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牌号为浙F×××××,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而无法处置;
4.通过委托嘉善县人民法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通过江苏省岗埠农场房管处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兴创名下不动产,产权证号:岗2008字第2301000151号、岗2008字第23010609号,因该土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故暂无法处置;
5.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徐兴创的股权登记信息;
6.被执行人***、徐兴创名下未查询到公积金信息;
截至2020年2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用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兴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鑫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
综上,被执行人***、徐兴创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22执36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窦卫强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