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红河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3民初2694号 申请人:红河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县迤**跑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973808411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红河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红河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名下价值439843.93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红河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名下价值439843.93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