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建材经营部与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364号 原告: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3349号55幢F1-159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戴山集镇九龙山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