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364号之一
原告: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3349号55幢F1-1598室。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集镇九龙山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