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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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5民初2227号
原告: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旧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320973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集镇九龙山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0445369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