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2981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集镇九龙山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0445369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毛效龙
二O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