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6民初8304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大街79#院2#-3。 法定代表人:李晓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保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合作路203-2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保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15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4、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河南华电安阳滑县70MW风电工程升压站项目的工程承包人,2020年6月份,被告保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的劳务报酬总价170万元,该项目由被告***、**负责。被告施工到2021年1月份突然无故离开,造成项目停滞,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拒不到场施工。被告实际施工工程量价值工程款155万元,但被告采取欺骗手段多领取工程款15万元,原告发现后向被告追要,被告拒不返还。同时,由于被告无端停工造成工期延误,原告被业主处罚15万元,该15万元罚款应由被告承担。综上,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对于原告多支出的工程,被告应依法予以退还,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保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清单存在漏项,答辩人对清单漏项工程施工,被答辩人应继续履行履行合同,给付答辩人清单漏项款。工程延期因项目手续不全,被行政机关多次暂停施工,清单漏项施工占用工期,被答辩人拨款、供货不及时等原因所致,答辩人无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答辩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导致的答辩人窝工损失,被答辩人应当赔偿。另,被告***、**系实际施工人,挂靠答辩人承揽施工。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保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和反诉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给付反诉原告清单漏项款773060.98元;2、判决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自立案之日起至清单漏项款付清期间以清单漏项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反诉原告利息、按每日3‰的标准给付反诉原告违约金;3、判决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反诉被告作为发包人应保证合同清单准确完整。反诉原告履行合同施工时对合同清单漏项工程一并完成了施工,反诉被告应给付反诉原告合同清单漏项款,反诉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诉。 被告***辩称,***、**挂靠保定市**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承包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涉案工程劳务部分,***负责主体工程,主体工程于2020年10月1日完工。2020年10月1日后***和**、保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挂靠关系和承包关系,不再参与工程,后续工程由**继续施工。***仅就2020年10月1日前的涉案工程和**共同承担责任,享受权益,之后的工程由**施工,应由**承担责任,与***无关。本案涉案工程所有材料不是***供应,***也不是材料供应合同当事人,未享受权益,也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原告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工程承包人)与被告保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分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提供分包劳务合同内容为升压站建筑工程各专业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包含不限于:场地平整、护坡和支护;站内新建道路…构支架及其基础;室内外电缆沟;污水处理设备基础;独立避雷针;路灯基础;消防水池;综合楼;附属用房等。分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2020年06月01日结束工作日期2020年9月1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124天。工程承包人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劳务分包人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本合同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含税价)总价为(人民币)1700000大写:壹佰柒拾万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份,被告***负责的涉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截止2020年12月2日,原告广信公司已将案涉工程款170万元全部支付给被告**公司、***。 2020年1月14日,***出具***,承诺涉案工程2020年10月1日前的人工工资(和平班组),包含电工工资、站内防水工程材料费、人工费、租赁机械费、材料费全部由本人***自愿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明细、收据、***,被告**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原被告当庭部分陈述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涉案工程已完工,原告亦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70万元,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已认可被告交付的工程,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及主张被告退还工程款15万元并支付处罚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公司反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清单存在漏项,要求广信公司支付清单漏项款773060.9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因涉案合同明确约定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且被告***作为**公司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承诺涉案工程2020年10月1日前的人工工资…机械租赁费、材料费全部由其本人承担,故对**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研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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