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0526民初8305号
原告: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大街79#院2#-3-4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睿德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79号兴远现代城6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系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睿德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现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睿德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
二、原告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睿德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均同意被告**于2022年1月1日前退还原告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10万元,并将该款打入到原告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6214660110148897(户名***: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市峰峰支行);
三、原告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睿德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再无其他纠纷及债权、债务;
四、原告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向被告河北睿德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他一切权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北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内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研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