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9218号
原告: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新兴中路22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2161862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恒大鑫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9号附12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9TF31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大鑫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同年5月9日,原告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按40%收取20元,由原告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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