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

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盈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627民初470号 原告: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新兴中路22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凯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盈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312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按10312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的LPR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6月22日向原告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下单采购灯具,原告总计向被告提供了103120元的产品。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因各种理由一直拖延支付货款。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盈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对金额无异议,对利息不认可,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采购灯具。2019年7月26日,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采购清单向被告提供价值103120元的灯具,该批灯具经被告签字确认后接收。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盈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货款103120元,事实清楚,有采购清单、装箱清单、发票为证,故原告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请求被告***盈置业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031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货款的支付期限及逾期利息的标准,原告按起诉时的LPR的1.5倍主张的逾期利息诉讼请求,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以10312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日起至货款103120元清偿之日按2023年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LPR(年息3.65%)的1.5倍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货款103120元及逾期利息(以10312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日至货款清偿之日按年息3.65%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元,由被告***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