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力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大庆市力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民终1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学,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运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大庆市力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中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大庆市力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学在一审过程中已提出对施工工程量进行鉴定的申请,但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该鉴定申请做出评价且未说明原因及理由,原审法院的行为属于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退还上诉人魏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伍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