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1128民初738号
原告衡山飞东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田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衡山飞东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山飞东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4元,减半收取计3,842元,由原告衡山飞东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骆华超
书记员 彭邦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