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双牌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营双牌县五星岭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23执63号
湖南省双牌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营双牌县五星岭林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双牌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营双牌县五星岭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湘11民终3513号民事判决和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2019)湘112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7756.76元;2.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9年6月18日前的利息23890.62元和2019年6月18日后以工程款217756.7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给付之日止;3.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依据(2019)湘112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2400元;本案执行费352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于2020年1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国营双牌县五星岭林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银行账户的存款300000元。至2020年2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57004.13元(其中:1.工程款本金217756.76元;2.2019年6月18日前的利息23890.62元;3.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2月2日的利息6384.15元;4.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048.59元;5.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6.本案执行费3524元)。2020年2月20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国营双牌县五星岭林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银行账户的存款257000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账户。
2020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双牌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执行标的款251076元,本院从执行标的到位金额中转收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转收本案执行费3524元。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依法处理完毕。
本案经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标的款依法处理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湘11民终3513号民事判决和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2019)湘112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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