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双牌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牌鑫泉市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双牌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兴隆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3743167071Y。
法定代表人:彭砥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泉江,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双牌鑫泉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双牌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3396960277E。
法定代表人:谭琼芳,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湖南省双牌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双牌鑫泉市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永仲决字(2021)第1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双牌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双牌鑫泉市政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双牌县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仲决字(2021)第129号仲裁裁决书一案由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辉
审判员 蒋跃兵
审判员 龙建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