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恢11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埝山苑13栋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584944。
法定代表人:龚德书,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3民初15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标的支付工程款18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通过对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毕 升
书 记 员 赵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