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56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裕海、徐继勇,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埝山苑**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584944。
法定代表人:龚德书,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渝0113民初20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79927.46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579927.46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肖秉文
审 判 员  姚成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涛
书 记 员  杨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