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9929之一号
原告:重庆学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19号B单元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96294698H。
法定代表人:邓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书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埝山苑13栋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584944。
法定代表人:龚德书。
被告:***,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学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8月15日向原告重庆学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重庆学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学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
审 判 长 解静静
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
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 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