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执205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德书,职务董事。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8)渝0107民初12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92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900元等。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房管、车管、银行、社保、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知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19年6月4日,本案执行案款未得到清偿,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4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92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7民初1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贵 刚
审判员 汤 跃 庆
审判员 上官俊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亚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