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执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埝山苑13栋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584944。
法定代表人:龚德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3民初16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8065元。
在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于2019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进行第一次查询,本院于2019年4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782元,支付给申请人15645元,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进行再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501750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3执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宇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美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