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13民初15540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龚德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烁,男,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07376N。
法定代表人:韩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园林公司)、***、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跨越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于2018年1月19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本院于2018年4月8日适用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南方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烁、新跨越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元及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款清时止,按每天3‰计算的利息;2.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按合同预算总额的10%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南方园林公司承接新跨越房产公司建设的巴南区城南未来Ⅲ期步行街景观工程,***以南方园林公司城南未来(三期)商业街景观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南方园林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沥青路面摊铺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工程完工后,***与原告办理结算,涉案工程价款227305元,已支付206305元,尚欠18000元。
被告南方园林公司辩称,南方园林公司承接新跨越房产公司建设的巴南区城南未来Ⅲ期步行街景观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是事实,南方园林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施工,已向***付清所有工程款。南方园林公司未与***签订合同,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新跨越房产公司辩称,新跨越房产公司与南方园林公司签订巴南区城南未来Ⅲ期步行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是事实,新跨越房产公司已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现该工程未办理结算。新跨越房产公司与***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2日,***(作为乙方)与南方园林公司项目部(作为甲方)签订分包合同,约定:一、工程慨况:1工程名称:巴南区龙洲湾新跨越小区步行街及市政路沥青路面摊铺工程;工程内容:(1)、小区步行街道路,B区4公分厚AC-13,约1200平方米(以实际收方面积为准),综合单价60元/平方米。(2)、C区铺设20公分水泥稳定碎石层,约2000平方米(以实际收方面积为准),综合单价40元/平方米;沥青路面底层5公分AC-20,面层3公分AC-13,约2000平方米(以实际收方面积为准),综合单价86元/平方米。(3)、A区市政道路,底层5公分AC-20,面层3公分AC-13,约15000平方米(以实际收方面积为准),综合单价86元/平方米。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二、结算方式:结算以实际收方为准,水泥稳定碎石层收方范围往道路两边分别延伸20公分收方。三、合同工期:B区沥青铺设1天完成;C区水泥稳定碎石层铺设2天完成,沥青铺设1天完成;A区市政道路沥青铺设时间在进场施工时另行协商工期及支付方式。四、合同总额:1、1600000元(该总额为暂定总额,最终以收方结算为准),该单价包含实施该项目所有的成本、管理费、安全施工措施费,不含税金。乙方委托第三方提供工程款50%的沥青材料票给甲方。五、工程款的支付:(1)、B区道路4公分厚AC-13沥青铺设完成,甲方在次日支付乙方50000元,C区水泥稳定碎石层铺设完成后,甲方在次日支付乙方50000元,面层摊铺完成后,在项目完工后30天内,甲方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5%,(在完工一个月内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剩余5%留作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满后14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在经乙方同意前提下,按3‰/天计算延期支付利息。(2)、项目完工后甲方应与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30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工程款。甲、乙双方本项目结算、支付等工作与甲方就本项目与业主之间的支付、审计、结算工作无关。……七、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支付对方合同预算总额10%的违约金等。南方园林公司项目部、***以及***于分包合同签章、签字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同年9月29日,***与***签订沥青路面摊铺工程面积确认单,载明:乙方***承接甲方南方园林公司城南未来3期水稳碎石层及沥青路面摊铺工程已完工。经甲乙双方现场验收合格,实际收到沥青路面总面积2439.93平方米,其中单层沥青面积为1259.04平方米,双层沥青面积为1180.89平方米,水稳层面积1255.17平方米。当日,***与***办理结算,载明:单层沥青,单价60元/平方米,面积1259.04平方米,总价75542元;双层沥青,单价86元/平方米,面积1180.89平方米,总价101556元;水泥稳定碎石层,单价40元/平方米,面积1255.17平方米,总价50207元;合计总价227305元。***自认共计收到***支付的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209305元,其中2015年12月24日支付52000元后,尚欠18000元,遂提出如上诉请。
另查明,2015年7月,南方园林公司与新跨越房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1.1、城南未来Ⅲ期商业步行街景观工程;1.2、工程承包范围:(1)、硬质景观工程: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场地平整工程,地面硬质铺装工程,沥青道路、景观小品、景观给排水、电气管沟工程、硬质铺装收边收口及本工程建筑垃圾外运等相关工作。……8.2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城南未来Ⅲ期商业步行街景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植物)保活期均为贰年等。
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木公司)与南方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2017)渝0113民初4016号(以下简称4016号案件),双方在庭审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海木公司工程款347852.20元;逾期履行则另行支付海木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二、南方园林公司对***所欠工程款347852.2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三、海木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等。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的下列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原告***提交:分包合同、面积确认单、结算单、委托书;
被告南方园林公司提交:4016号案件调解笔录、调解书;
被告新跨越房产公司提交: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
本院认为,穆宏江系自然人,无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相应资质,其与南方园林公司项目部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以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承接的南方园林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已验收并办理结算,***亦签字确认***施工部分工程款227305元,***自认扣除已付款项后应收工程款18000元,蔡运庆应支付穆宏江工程款18000元。又据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和分包合同、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保修金的约定,***应于结算之日即2015年9月29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穆宏江工程款的95%即215939.75元(227305元×95%),扣除已支付款项209305元,还应付6634.75元,***诉请自2015年12月24日起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与南方园林公司项目部签订分包合同仅约定剩余5%留作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限满后14天内一次性支付,但未约定缺陷责任期限,参照南方园林公司与新跨越房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贰年计算,**庆应于验收之日即2015年9月29日起贰年后14天内即2017年10月12日前支付***工程款的5%即11365.25元(227305元×5%)。
***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每天3‰计算的利息过高,应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故***应支付***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款清时止,以6634.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款清时止,以11365.2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南方园林公司称承接涉案项目后分包给***施工,但未举示其与***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仅依据双方在另案的陈述和调解协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其已付清***涉案项目的工程款,应由***承担本案工程款的支付责任,南方园林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南方园林公司对***所欠***的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与南方园林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其诉请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新跨越房产公司系涉案工程发包人,但其与南方园林公司未办理涉案工程结算,***诉请新跨越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符合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款清时止,以6634.75元为基数和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款清时止,以11365.2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被告***、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第一项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限被告****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丁希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廖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