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3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埝山苑**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584944。
法定代表人:龚德书,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渝0113民初15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6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6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曼
审判员彭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毕升
书记员罗粤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