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3执135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623559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埝山苑13栋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5849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13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47852.2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413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现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了其居住、就业、收入、债权情况,到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营业地查询了其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但该工程款未进行决算,无法执行。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13执13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石春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