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执异5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690859807E。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春,男,汉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龙陵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殿宗,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83469。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信,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云05执423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除对异议人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隆阳区,正阳北路以东,北六环以南,兰城路以西房地产【证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00××26,土地证号:隆国用(2010)字第××号、第01718号】二宗房地产的查封。事实与理由: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5执4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上述二宗房产属于公益设施,主要用于体育教育项目,所查封的房地产使用权为正在使用中的教育用地和教育用房,将严重影响学员的学习。而且现在即将面临寒假迎来学员学习高峰期,作为当地成熟的从事教育行业的社会公益事业场所,周边及内部的设施已经成熟,法院在此时查封该房地产必将严重影响该场所内甚至当地教育工作。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房地产的查封,请求依法撤销(2021)云05执42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云05执4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保山市隆阳区侧,证号:云(2017)隆阳区不动产权第0006001号;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宝盖路以西、板桥路以南,证号:云(2018)隆阳区不动产权第0006622号;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宝盖路以西、板桥路以南,证号:云(2018)隆阳区不动产权第0006723号;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宝盖路以西、板桥路以南,证号:云(2018)隆阳区不动产权第0006724号;隆阳区青华湖片区板桥路南侧、宝盖路西侧,证号:云(2020)隆阳区不动产权第0009823号;隆阳区,正阳北路以东,北六环以南,兰城路以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0××27、00××26,土地证号:隆国用(2010)字第××号、第01718号〕二宗。期限为三年。
另查明,被执行人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隆阳区,正阳北路以东,北六环以南,兰城路以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0××27、00××26,土地证号:隆国用(2010)字第××号、第01718号〕二宗房地产,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房产规划用途为体育。所有权人均为被执行人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人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另,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变卖并不会改变该土地性质和规划用途,其是否用于公益,是否有处置价值并不能对抗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杜 勇
审判员 王兴伟
审判员 李海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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