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德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494号
原告:昆明德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晋宁工业园区晋城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92015184G。
法定代表人:李云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培,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气象路1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83469。
法定代表人:张殿宗。
原告昆明德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昆明德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德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静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波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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