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22454号 原告: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阿古龙村委会阿古龙村48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美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黛,云南美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气象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其余3435元退还原告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