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华烨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建设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403执109号

绵阳市**建设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4民终1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眉山市彭山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眉山市彭山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8866.28元(包括:工程价款328040元、损失费250000元、利息104316.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44611.56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执行费9898元),除执行费9898元以外,其余案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建设有限公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4民终1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