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华烨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绵阳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4号

原告: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三星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赵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林,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蕤伽,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建设有限公司,住址,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新华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廖周明。

原告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2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金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