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4号
原告: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三星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赵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林,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蕤伽,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建设有限公司,住址,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新华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廖周明。
原告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2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金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