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绵阳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22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南街七家园6幢6-1号。
被执行人:绵阳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小学上街汇丰综合楼。
本院在执行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9)川072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网络公开。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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