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四川森态居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6执恢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南御七家院6幢6-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340565-4。

法定代表人:杨义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前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日,住四川省安县。

被执行人:四川森态居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安县兴仁乡五郎村4组。

法定代表人:陈均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森态居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2月24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查封评估,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中止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6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系统内以长期和解协议终结执行结案。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 宁

审判员 李安禄

审判员 廖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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