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6执恢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南街御七家园6幢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34056543。
法定代表人:杨凡。
被执行人:四川森态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兴仁乡五郎村4组。
法定代表人:杨红。
申请人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森态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其未按时履行义务。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绵阳市安县××乡××村××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裁定如下:
中止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6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对未能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当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长 余 宁
审判员 李安禄
审判员 廖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