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凡。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793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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