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凡。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执行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793执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贾 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涣伶
书 记 员  王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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