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3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凡。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执行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的冻结。
二、解除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川BU86**车辆的查封。
三、解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5号D21栋1单元2楼2号(权证号/合同号:监证0031484)的房屋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贾 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涣伶
书 记 员  王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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