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2472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南街御七家园6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334056543。
法定代表人:杨凡。
原告***与被告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41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