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与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2472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南街御七家园6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334056543。

法定代表人:杨凡。

原告***与被告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41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叶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