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与**、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03民初4852号
原告:**,男,生于1980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0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南街御七花园6幢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负担。
审判长唐俊
人民陪审员杨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