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7执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周星梅。
委托代理人:黄英杰。
委托代理人:朱晓梅。
被执行人:伊春森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原黑龙江省红星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伊春森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9)黑07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650453.00元;2.案件受理费16005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以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伊春森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存款,经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2020年9月7日发放执行款394100.00元,申请执行费5900.00元;2020年8月11日伊春森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5000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2020年10月19日发放执行款492600.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森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于2020年10月31日在本院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协议:一、乙方(伊春森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需在2023年10月31日前分四次将该案执行余款全部结清。即: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300万元;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80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8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800万元;该执行案件结清。二、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还款协议履行,甲方(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要求乙方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及本案原执行标的额延迟履行金及利息(由法院计算);三、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2020年10月31日伊春森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8000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2020年11月3日发放执行款3000000.00元,申请执行费324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森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本案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7民初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志磊
审判员 耿树斌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