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黑8111民督15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二龙山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132063994M,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霍洪伟,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0265693Y,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国民街63号。
法定代表人,周兴梅,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二龙山供电局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二龙山供电局称,2019年年初被申请人在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开发商品住宅楼,在开发的过程中,因需要使用电源,于是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进行安装相关的电源设备、设施。按照使用电源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使用电源的过程中,本应先进行交纳相关的电费后才能使用电,但申请人为了照顾被申请人已减轻其在开发过程中的资金使用问题,同意被申请人在开发商品楼的过程中实行每月一结算电费,即在每月月底一次性结清当月所使用的电费,但被申请人在使用过程中并未按照双方当时的月底及时给付申请人其使用的电费,对于被申请人拖欠的电费,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被申请人总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时至今日尚欠申请人电费45202.73元(其中2019年2月欠8475.68元、2019年3月欠7796.72元、2019年4月欠8900.00元、2019年8月欠20030.33元),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二龙山供电局电费45202.73元。
申请费930.00元,由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
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远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