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安市明城钢管模板租赁站与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1民初1767号
原告:北安市明城钢管模板租赁站,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北岗区物资局院内。
经营者:白晓明,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国民街**。
法定代表人:周星梅,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原告北安市明城钢管模板租赁站(以下简称明城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省广天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天成路桥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明城租赁站诉称,2014年8月1日,明城租赁站与广天成路桥建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雇车拉走原告建筑器材用于二龙山农场场部幸福家园小区建设工地进行施工作业,至2020年6月8日,被告共欠原告租金188555元,明城租赁站经营者白晓明多次索要租金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终止合同;2.被告给付租金188555元、滞纳金56566.6元;3.被告返还租赁钢管960.5米、扣件1638个、门式架10套(如不能返还,按合同协议价格给付27866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广天成路桥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或不能达成一致,由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院管辖或甲方有权在全国范围内指定法院解决。”本条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是哈尔滨市,合同履行地是北安农场,贵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故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或农垦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规定明确限定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本合同发生争议由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及甲方有权在全国范围内指定法院解决纠纷的约定超出了法律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范围,因而无效。本案作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天成路桥建筑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胜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傲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