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丰烁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416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军(原告妻子),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俭,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盘锦丰烁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谷维,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松林与被告刘洋、盘锦丰烁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松林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松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松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13,800.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松林负担,应予退还11,650.00元。
审 判 长  盖宏菊
审 判 员  张晓双
人民陪审员  孙宏友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费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