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1890号
原告:***,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中区。
被告:盘锦丰烁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刘洋。
原告***与被告盘锦丰烁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起诉被告主体存在事实不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现被告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主体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升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