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丰烁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盘锦丰烁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1890号

原告:***,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中区。

被告:盘锦丰烁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刘洋。

原告***与被告盘锦丰烁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起诉被告主体存在事实不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现被告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主体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升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