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丰烁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盘锦丰烁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781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凌海市。
被执行人盘锦丰烁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盘锦丰烁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盘锦丰烁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64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