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23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绵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464232.17元及利息、诉讼费20000元,执行到位0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通过查询证券、保险、工商总局、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绵仲裁字第003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贾武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蒲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