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1654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82年8月8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红,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板桥街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757851928。
法定代表人:陈加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灿福,男,生于1964年4月30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军,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9年10月29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与被告绵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1年7月14日,原告***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为由,向法院提出追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同意原告的追加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谢春明
审判员 杨跃兰
审判员 何汶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蕾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