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8611号
原告:北京市宣武华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牛街8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圣(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宣武华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开具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北京市宣武华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原告北京市宣武华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宣武华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晗
审判员***
审判员焦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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