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6030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6日,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街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北京市***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牛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 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