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华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祥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6743号 原告:北京祥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宫镇久敬庄路世界之花假日广场C4座9层9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祥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牛街8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祥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禾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款10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8日,原告帮助被告承接到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南航航空食品基地项目太阳能热水专业分包工程,双方据此达成居间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促成有发包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专业承包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万的酬金;付款时间:甲方收到发包方(北京路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当付款金额达到该项目合同总额的6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壹拾万元的居间费;当付款金额达到该项目合同总额的8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伍万元的居间费;当付款金额达到该项目合同总额的10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伍万元的居间费。”经原告查明,发包方(北京路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已经超过该承包合同总额的60%。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居间合同约定,支付壹拾万的居间费。原告多次电话、微信联系被告,要求支付居间费,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该份合同签订时间为相应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后,是后补的居间合同,后补居间合同是不成立的。第二,居间合同涉及的工程合同金额133万元,居间费用20万元,比例高达15%,有失公平,应当撤销该居间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厦公司承接北京路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公司)发包的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南航航空食品基地项目太阳能安装工程并签署相关合同。 2020年9月24日,路港公司与***厦公司签署《材料设备供应结算单》,载明:项目名称:太阳能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厦公司,合同金额1330048.05元,最终结算金额1644915.32元,已付款金额635740.05元,未付款金额1009175.27元,有无质保金:5%质保金,两年。 2021年11月24日,路港公司(甲方)与***厦公司(乙方)签订《质保金结算协议书》,载明:合同名称:大兴新机场南航航空食品设施项目-机电-太阳能;甲方:路港公司,乙方:***厦公司;质保内容概述:保修期限:2019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保修内容:合同约定的内容,详见合同;质保总金额:82245元;质保期发生扣款:76100元;最终质保结算金额:6145元;备注:截止2021年11月24日总计剩余金额633075.27元,已开发票金额为:1000000元。 2021年11月11日,***厦公司(甲方、委托人)与祥禾公司(乙方、居间人)补签《工程项目居间合同》,约定:第一条情况说明:1.甲方计划承接由北京***钢结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路港公司)发包的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南航航空食品基地项目太阳能热水专业分包工程(以下称该项目),甲方委托乙方为该公司承接该项目进行联络,协调,谈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2.通过甲乙双方的努力,甲方于2018年7月28日顺利承接到该工程项目。第二条甲乙双方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对该项目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2.居间成功后,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第三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3.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4.乙方负责促成该项目的顺利承接,并利用自身资源为甲方提供咨询、联络、协调等服务。第三条居间费用及支付方式:1.乙方促成有发包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专业承包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的酬金。支付方式为:账户划账。作为乙方的佣金、劳务费等居间费。上述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居间费用为含税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居间服务费发票。2.付款时间:甲方收到发包方(路港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当付款金额达到该项目合同总额的6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壹拾万元的居间费;当付款金额达到该项目合同总额的8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伍万元的居间费;当付款金额达到该项目合同总额的10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伍万元的居间费。3.乙方为该项目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其它相关必要费用(如乙方的差旅费、接待费、考察费、应酬费、咨询费及其它隐形费用)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违约责任:甲方应按时支付相应费用,若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视为违约行为,则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总额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乙方协助甲方签订合同后则视为已履行完居间义务等。 2021年11月15日,祥禾公司向***厦公司开具2**计金额2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庭审中,***厦公司陈述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施工完毕,其在《质保金结算协议书》签署后仅于2022年6月2日收到路港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0万元,目前未付款金额为537075.27元。 上述事实,***公司提交的工程项目居间合同、材料设备供应结算单、质保金结算协议书、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厦公司提交的公司工程文件用印审批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持续发生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祥禾公司与***厦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内容及当事人陈述可知,***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厦公司已顺利承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南航航空食品基地项目太阳能热水专业分包工程且已完工,故***厦公司应按约支付相应报酬。根据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的约定,“甲方收到发包方(路港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当付款金额达到该项目合同总额的6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壹拾万元的居间费”“甲方应按时支付相应费用,若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视为违约行为,则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总额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而从路港公司与***厦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签订的《质保金结算协议书》来看,项目工程总结算额为1644915.32元,路港公司未付款为633075.27元,已付款金额比例已超过60%,故***厦公司应按约***公司支付居间费10万元,其未按约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祥禾公司要求***厦公司支付居间费10万元和1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厦公司虽认为合同系补签且显失公平,但一方面,合同是否系补签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以及合同效力,另一方面,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故其相关辩称意见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纳。 综上所述,祥禾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祥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居间费10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北京市***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于 璇 书 记 员  ***